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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成都信息工程学院研究生兼任“三助”工作的规定
    2015-10-14 11:29     (点击数:)

    一、总则

      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要求和《成都信息工程学院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总则》的规定,为提高研究生从事教学、科研和管理工作的综合能力,学校决定实施研究生在校期间兼任教学助理、管理助理和科研助理(助教、助管和助研,以下简称三助)工作。为规范有序的开展此项工作,特制定本规定。

      二、组织与实施

      (一)学校成立校研究生三助工作领导小组,由分管研究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,成员包括研究生处、学生工作处、教务处、组织人事处、科研处及各研究生所在学院主要负责人。

      领导小组负责对三助工作进行总体指导,监督三助工作的计划、组织和实施。

      (二)校研究生三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,挂靠在研究生处。办公室负责全校研究生三助工作的具体安排、组织与实施,并协调各单位开展工作。

      (三)研究生所在学院应成立研究生三助工作小组,由学院领导担任组长,负责研究生三助工作。各学院应指定专人负责本学院研究生三助设置、申请、聘任和考核等方面的工作。

      三、岗位设置

      (一)主要岗位职责

      1、助教岗位

      (1)承担少量习题课课堂教学,协助辅导课外答疑;

      (2)协助指导上机、实验和实习;

      (3)协助批改作业、实验报告,协助阅卷评分与成绩评定,协助试卷装订与存档;

      (4)收集教学资料,配合教师作好教学准备工作;

      (5)完成主讲教师布置的与教学相关的其他教辅工作。

      2、助管岗位

      (1)承担教学管理、科研管理、行政管理或政治思想教育管理等辅助工作;

      (2)承担实验室的仪器设备辅助管理工作;

      (3)担任本科生班主任、辅导员。

      3、助研岗位

      承担导师或课题组安排的科研及相关的辅助任务。

      (二)设置原则

      研究生三助岗位应坚持按需设岗的原则,结合研究生所学专业设置。设置的三助岗位应明确具体的岗位目标、工作内容、工作量和职责要求,且需符合以下条件:

      1、助教岗位

      (1)助教岗位由各设岗单位(一般为教学单位)根据所承担课程教学工作量的需要设定,设置的岗位数一般不超过本单位在编专任教师人数的40%。

      (2)设置助教岗位的课程一般应是批改作业、试卷及指导实验、上机等工作量较大的公共基础课程或学科专业基础课程,且课程任课教师所承担的教学、科研或管理工作任务繁重。

      (3)助教研究生一般不承担除习题课外的课堂教学任务。

      (4)每门课程(课程/教学班,下同)每学期只可设置1个助教岗位;每位任课教师每学期设置的助教岗位不得超过2个。

      (5)助教岗位一般以学期为单位设置,每周的工作时间一般不得超过8小时。

      2、助管岗位

      (1)助管岗位由各设岗单位根据行政、教学或科研管理工作的需要设置,设置的岗位数一般不超过本单位在编行政或教学辅助人员人数的30%

      (2)助管岗位一般以学期为单位设置,每周的工作时间一般不得超过8小时。

      3、助研岗位

      (1)助研岗位由导师或课题组根据科学研究的需要设定。

      (2)助研岗位的工作范围是除学位论文以外的科研工作,且不包括研究生自己申请的科研项目。

      (3)助研岗位可按学期或学年设置,每周的工作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6小时。

      (三)设岗程序

      1、助教、助管岗位

      (1)拟设岗单位根据教学或管理工作的需要,遵循设岗原则和有关要求,于每学期第16周前拟定新学期的助教及助管岗位设置计划,经单位负责人初审并签署意见后,送交至拟聘研究生所在学院。

      (2)研究生所在学院根据设岗原则和可设置岗位数,结合实际情况审核并确定本院研究生可申请的岗位。

      (3)研究生所在学院向本院研究生公布三助岗位设置情况。

      2、助研岗位

      导师或课题组根据科学研究的需要,遵循设岗原则和有关要求,确定、公布岗位设置计划,并报研究生处备案。

      四、岗位申请和聘任

      (一)申请和聘任原则

      1三助岗位申请和聘任工作应坚持公开竞聘的原则,努力做到公平、公正、公开。

      2、凡热爱社会主义祖国,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,政治思想表现好,有一定工作能力且责任心强,身体健康的研究生,在顺利完成了相应的学位课程的学习后,经导师同意均可申请应聘三助岗位。

      3、研究生不得同时申请助教和助管岗位。

      研究生兼任助教岗位时,每学期助教的课程一般不得超过2门;兼任班主任或辅导员时,每学期管理的班级一般不得超过2个。

      4、因特殊原因需助教研究生承担除习题课外的课堂教学任务,须由设岗单位认定该生具备高校教师上岗条件,且报教务处及研究生处批准备案后,方可授课。

      5、研究生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或严重违反校纪校规者,原则上不能申请应聘研究生三助岗位。

      6、委托培养研究生、工资由原单位发放的定向培养研究生以及本校职工攻读研究生,原则上不能申请由学校提供津贴补助的三助岗位。

      (二)聘任程序

      1、助教和助管岗位的申请和聘任工作一般应在新学期开学后2周内进行;助研岗位的申请和聘任根据导师或课题组科学研究计划的需要实施。

      2、拟应聘三助岗位的研究生,应根据三助岗位设置的情况,经导师同意后,于规定的时间内向设岗单位、导师或课题组提出申请。

      3、设岗单位、导师或课题组负责人考核申请人并决定聘用后,将聘任情况报研究生所在学院,经各学院审核同意后,汇总后报研究生处备案。

      4、为了不影响研究生的课程学习,一年级研究生原则上不得承担三助工作。因特殊原因需要承担三助工作者,应由研究生本人和设岗单位提出申请,经研究生所在学院同意后,报研究生处审批。

      五、岗位考核与学分认定

      (一)考核原则

      三助岗位应坚持严格考核的原则,采取谁使用、谁负责考核的办法,由设岗单位、导师或课题组根据岗位职责,对担任三助工作的研究生进行考核。

      (二)考核程序

      1、担任助教、助管和助研岗位的研究生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。对不认真负责履行岗位工作职责的研究生,设岗单位、导师或课题组负责人可随时提出终止该研究生三助岗位的建议,视为岗位考核不合格,并报研究生处备案。

      2、助教和助管岗位的考核于每学期末进行。由研究生本人递交书面总结,经设岗单位对其工作成效给予评定后,送交至研究生所在学院。

      3、助研岗位由导师或课题组自行实施考核后,将结果送交至研究生所在学院。

      4、研究生所在学院汇总整理本学院研究生三助考核情况后,报研究生处备案。

      5、考核结果将作为续聘的依据,岗位考核不合格的研究生原则上不能再申请担任三助岗位工作。

      (三)学分认定

      1、助教、助管工作学院研究生在校期间必须完成的必修环节。研究生合格完成助教或助管工作并达到基本工作量者,经所在学院认定,可获得该必修环节学分(2学分)。

      研究生应完成的助教或助管基本工作量分别为:助教12门课程(课程累计计划学时不低于64学时)或助管4个月。

      2、因特殊原因需要,研究生承担临时性或阶段性助管工作,经考核合格并由所在学院认定达到基本工作量者,可获得必修环节学分。

      3、在校外进行课题研究或完成学位论文的研究生,可由相关单位开具相应的助教、助管工作证明,经所在学院认定达到基本工作量者,可获得教学管理实践环节学分。

      六、岗位津贴

      (一)津贴核算

      1、助教、助管岗位

      (1)研究生为获得必修环节学分而完成助教和助管基本工作量,不予发放岗位津贴。

      (2)研究生完成基本工作量后并经认定获得学分后,再次兼任助教和助管岗位,学校将给予津贴补助,标准为:

      助教岗位:参照学校在编教师的课时津贴标准,按照助教课程计划学时的1/5核算津贴;

      助管岗位:岗位津贴由设岗单位根据岗位工作量提出建议,报研究生处及其它职能部门审核后确定;

      研究生担任本科生班主任、辅导员的岗位津贴,参照学校在编班主任和辅导员带班津贴核算。

      2、助研岗位

      助研岗位由导师或课题组根据岗位工作量制定,由导师或课题组科研经费中支出。

      (二)津贴发放

      1、助教、助管岗位

      每学期第18周前,从事了助教或助管工作,且符合由学校给予津贴补助条件的研究生,应填写岗位考评表,经设岗单位考核合格,报研究生处审核并发放津贴。

      2、助研岗位

      助研岗位经考核合格后,由导师或课题组自行发放津贴。

      七、附则

      (一)研究生助研完成的工作,其知识产权属导师或课题组。研究生工作完成后必须将所有技术资料交回。

      (二)对完成三助工作成绩突出者,在研究生各类评优中优先考虑评选。

      (三)研究生兼任三助工作的实绩,应写入毕业鉴定,并作为向用人单位介绍和推荐的重要内容之一。

      (四)研究生不得以担任三助工作为由延长学习年限和影响正常学习,更不得以此为由影响毕业论文质量。

      八、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,原《成都信息工程学院研究生兼任三助工作的规定(试行)》(20089月修订)》同时废止。

    九、本规定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。

    研究生兼任“三助”工作流程图

    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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